员工在正常辞职后的一个月内,应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移至新用人单位。
若辞职后暂未确定新用人单位,需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档案:
转移至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先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将档案临时存放于指定档案中心,待确定新用人单位后,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辞职后,个人档案可存放于以下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安全管理机构
需严格遵循 “户口属地原则”,仅接受户口所在地对应机构的档案存放申请,非户口所在地的机构将不予受理。
可选择将档案存放于人才服务市场,相关保管及档案传输费用由合作的人力资源公司承担。
办理存放时,需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员工办理辞职手续时,原用人单位需对个人档案进行密封处理,并加盖骑缝章,确保档案完整性。
辞职后,档案接收机构包括以下两类:
已确定新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直接存档,或由新用人单位统一将档案存放至其合作的人才中心(集体存档模式);
暂未确定新用人单位的:将档案转移至本人户口登记地所属区域的人才中心。
由新用人单位或人才中心出具《档案调函》;
凭《档案调函》通过邮寄方式或专人送达原用人单位,办理档案提取手续;
将提取的档案提交至新档案接收单位(新用人单位或人才中心),完成转移流程。
档案需尽快存放至具备归档资格的单位或人才中心,严禁个人长期持有档案。若个人持有时间过长,将导致档案失效,后续归档单位将不予受理。
档案密封后的骑缝章及密封状态不得私自拆封,已私自拆封的档案,归档单位将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