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托管存放档案,包含: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社局)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电话等多种方式,都是可以免费查询档案是否在人社局保管的;
经查询档案在人社局保管的,因工作、学习、落户等需要用到档案材料的,提交商调函/调档函,就可以对公转递档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