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可以保管档案。
因此,流动人员向县人社局提交“档案的接收”申请,提交存档所需材料,审核符合接收范围和条件的,是可以给开具调档函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通过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至的,县人社局未保证接收的档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是会拆封档案袋咨询检查的,档案材料及档案转递手续齐全的,是有权给封档案并盖人才公章,给永久且免费保管的。
最后,因落户、评职称、参加政审等原因,需要从县人社局调取档案的,提供调档函,符合转递条件的即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