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鲁人社发〔2020〕4号),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县直机关或县属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已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可保管在利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需要注意的是,自带人事档案办理人事档案保管的,利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不接收!
人事档案想保管在利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需存档人或就业单位,携带存档人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写有委托书的存档人身份证复印件,向利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存档申请;利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存档条件的,即时接收其人事档案,开具调档函;不符合存档条件的,告知存档人在限期内补充相关材料或退回原存档单位补充相关人事档案丢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