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材料
1、调档函件:
(1)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单位出具的调档函;
(2)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出具的调档函;
(3)或录取院校(部队)调档函。
2、存档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本人和代办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3、单位代理人员转出档案的,须由代理单位出具同意转出函件。
(二)办理流程:
1、持以上材料到人事代理服务窗口办理转出手续(已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等其他代理衍生服务的,须先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后再申请档案转出);
2、经审核所提交的材料且符合转出条件的,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对、整理、登记,开具《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章后,通过机要通信、EMS或专人送取方式转至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