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30规定,第二条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责任,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因此,对于在天津就业或创业的外地大学毕业生来讲,由工作单位到工商注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开企业存档户后,作为该企业员工可将大学毕业生档案存入天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在天津创业的需提供创业相关证件。
另外,对于大学毕业生档案放在无档案管理权的劳务派遣公司、或在接收存放,天津人才不接收的,大家可在线咨询我们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