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过程中,档案的存续状态与完整程度至关重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及管理流程,落户期间档案须统一存放于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此举旨在保障后续退休手续办理及其他事务处理的规范性与连贯性。具体要求如下:档案不得处于 “死档” 状态(即长期未更新、未启用的档案),严禁出现档案遗失情况,且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涵盖学籍材料、干部或职工身份认定材料、档案转递手续等关键要件。
随军落户档案进京同意接收函由哪里开具
随军落户档案进京同意接收函由以下单位按不同接收主体开具:
地方单位接收情形
由国家部委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的,需由部委人事司出具接收函。
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的,由接收单位人事处负责出具接收函。
北京市各区公务员岗位接收的,应向区委组织部申请开具接收函。
区属事业单位接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接收函。
中央企业接收的,须由央企一级子公司及以上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接收函。
北京市属国有企业接收的,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接收函。
北京市各区国有企业接收的,在经区内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接收函。
若接收单位委托北京市市级和央属人才服务机构存档,需由接收单位与该人才服务机构联合出具接收函。
当接收单位委托北京市区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存档时,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接收函。
驻京部队接收情形
按部队在编职员或职工接收的,由具备劳动人事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接收函。
按文职人员接收的,由具有文职人员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接收函。
户口迁移进度查询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户口登记与查询工作由公安机关统一主管。因此,户口迁移进度无法通过线上渠道进行查询,需申请人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进度查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申请人需备齐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因工作调动、婚姻等不同户口迁移原因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前往原户籍所在地或拟迁入地公安机关(通常可在任一派出所相关业务部门),填写户口迁移进度查询申请表,并详细说明户口迁移情况及查询事由。
公安机关受理查询申请后,将按规定程序开展处理工作。因各地工作实际情况不同,处理周期通常为几日至数周不等。
处理完成后,公安机关将及时告知申请人户口迁移进度;若办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或进度更新,也将同步进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