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企业、部属高等院校等单位办理夫妻两地分居政策落实过程中,京内档案同意接收函是重要审批材料之一。同时,申请北京落户均需提供档案接收函,现就该函件的开具主体、必备内容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档案接收函开具主体
(一)在京用人单位
若用人单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如在京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可直接为申请人开具档案接收函。用人单位需提前确认自身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不得自行开具。
(二)北京地区人才服务机构
若用人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可委托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属人才服务中心开具档案接收函。例如:部委下属单位可由部委所属人才中心开具;普通企业可由单位所在辖区的区级人才服务中心开具。
(三)特殊落户场景的开具要求
夫妻投靠落户:由北京户籍一方所在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开具。
人才引进落户:由人才引进申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
留学生落户:由留学生接收用人单位或北京地区人才服务中心开具。
档案接收函必备内容
(一)接收单位信息
需明确填写接收单位全称、详细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若接收单位为人才服务中心,还需注明其具体名称及对应的人事档案管理权限范围。
(二)申请人信息
需准确填写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同时注明申请人档案调出前的存放单位全称。
(三)档案接收确认内容
需明确表述 “同意接收申请人 [姓名] 人事档案” 的核心意愿,并注明接收函的有效期限(如 60 天,自函件开具之日起计算)。同时需注明 “要求档案密封完整,随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及档案转递通知单” 的要求。
(四)存档地址及联系人信息
需填写档案寄送的具体地址(精确至科室或部门),并注明接收部门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五)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需在函件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未加盖有效印章的接收函视为无效。注意事项
档案接收函必须由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开具,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经相关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其他单位开具的函件均不具备效力。
若通过线上系统(如政务服务平台、人才服务系统等)开具档案接收函,需仔细核对填写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信息填写完成后需及时下载并打印留存纸质版。
为保障档案接收流程顺利推进,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前与接收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沟通确认函件的具体格式、填写规范及附加要求,避免因函件不符合标准导致流程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