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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进京接收函、调档函一样吗

发布时间:2025-09-23 11:32:42|作者:优选智嘉|阅读:103

  无论是北京市本地户籍人员,还是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均可能存在需在北京市办理档案存放的需求。对于档案存放流程,部分人员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需直接携带个人档案前往相关机构即可完成存放手续。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若个人直接携带档案前往办理,相关工作人员将不予接收。

  档案进京接收函与调档函是否相同

  档案进京接收函与调档函并不相同,二者在定义、用途、开具主体、流程及时效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具体如下:

  (一)定义与用途

  档案进京接收函:是由档案转入单位(如北京市内的人才服务中心、具备档案接收权限的用人单位等)开具的正式证明函件,该函件用于表明转入单位已同意接收个人档案。在实际应用中,档案进京接收函通常作为落户申请、人才引进等流程中的前置材料提交,以确认档案接收的意向。

  调档函:是由档案转出单位(如个人原档案保管单位,包括原户籍地人才服务中心、原工作单位等)根据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开具的正式档案调转文件。调档函是档案实际转递过程中的必备文件,档案转递需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或由专人负责送达,以确保档案在流转过程中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二)开具主体与流程

  档案进京接收函:开具主体为北京市内的档案接收单位(如人才服务中心、具备接收权限的单位)。个人需向接收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明等),接收单位对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为个人开具档案进京接收函。

  调档函:开具流程需以接收函为基础,首先由档案接收单位对个人提交的接收函及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向个人原档案保管单位(即转出单位)开具调档函;转出单位在收到调档函后,凭此函件办理个人档案的转出手续。

  (三)时效性与格式

  档案进京接收函:主要用于档案接收前的审核环节,其有效期通常较长(一般为 60 天),在格式要求上相对灵活,可根据开具单位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

  调档函:需在函件中明确标注有效期(通常为 30 天),且格式要求严格,需包含调档具体要求、档案收件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同时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的公章,方可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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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进京接收函有效期能否延长

  档案进京接收函的有效期通常设定为 60 天,且一般情况下不可延长。若因特殊原因(如材料补充延迟、流程衔接问题等)导致个人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档案调转手续,建议及时与开具该接收函的单位(如个人落户所在区的人才服务中心、相关审批部门等)取得联系,详细说明未能按时完成档案调转的原因,并申请重新开具档案进京接收函。

  需注意的是,不同审批机构(如北京市人才服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对档案进京接收函的开具单位存在不同要求,个人在申请重新开具时,需严格遵循对应审批部门的具体规定,确保申请流程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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