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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接收函怎么开具,和同意调入函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6-01-14 13:07:25|阅读:5

  “同意接收函”≠“接收函”。接收函是落户必备材料,证明“北京有单位接收档案”,需在落户初审阶段开具;同意调入函是同意调入函(常作为调档函的一种)可能仅表示‌初步意向或审批前调档请求‌,接收与否尚不确定,二者作用不同。

同意接收函怎么开具

  正常来讲,开具同意接收函准备个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现单位劳动合同、近6-12个月北京社保权益记录,结婚证,如你在京工作单位是有人事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可直接出具;如遇到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丢失的是无法补办的,只能联系学校申请开具学历学位证明书。

  但如你是无人事权的民营企业、外企、个体工商户等不能自行出具,但可委托北京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区人才),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的45家“部委人才”服务中心;但需注意的是,私企员工须先与上述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再由人才中心出具接收函。

  开具同意接收函对于配偶来讲属于是随调,是需要档案同时走机要进京的;可通过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先查询,并确保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高中只最高学历的学籍档案、工作、职称、奖惩、党团等材料齐全),否则北京人才中心可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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