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人事档案只能由组织、人社部门或授权的单位才能保管,严禁个人自带和保存。
因此,平昌县人才交流中心不接受拿在自己手里的人事档案,解决办法是请将人事档案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机要件寄往平昌县人才交流中心。
另外,对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在国企就职,有辞职想法的,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该人才中心开具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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