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可接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存放,但禁止私自拆看个人档案、无解除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员申请。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存档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意调出的商调函,向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待转递档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不予办理。
本溪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存放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存放申报材料包含密封完好的《人事档案》,原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