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档案转递必须采用机要方式进行。机要转递,即所谓 “公对公” 模式,具体指由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通过 EMS 等合规渠道,将档案寄送至另一同样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此流程本质上是两个公立单位或机构之间的手续办理,包含档案转出手续与接收手续的规范操作。
档案机要转递的规定由来已久,这是基于档案管理的特殊性质。个人不具备档案处理权限,包括档案转递、托管及效力恢复等事项,均需由专门的档案管理单位或机构负责实施。
关于个人不得自行转递档案的原因,可作如下解释:个人档案系统记录了当事人的经历,但当事人并无权直接处置档案转递事宜。这一规定可能引发部分人员的疑惑,究其根源,在于档案袋虽为密封状态,却极易通过外力拆封。一旦档案袋被私自拆封,其中的档案材料便完全暴露,存在材料被抽取(如处分记录)或篡改的风险。此类行为不仅破坏档案管理的公正性,更违反档案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