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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士后家属随迁档案调京和进京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16 17:36:52|作者:优选智嘉|阅读:103

  北京博士后家属随迁的收到落户资料提交通知的,上传社保记录、纳税记录、劳动合同,经单位-市属审核通过,收到介绍信和调动人员登记表的,配偶在京落户须与博士后人员同时申请。

  一、博士后家属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基本条件

  配偶、子女办理在京落户须与博士后人员同时申请-

  • 随迁配偶与博士后人员婚姻登记日期须早于博士后人员出站日期。
  • 随迁子女须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

  ⚠️配偶户口、档案全部迁入高校(本科/硕士/博士都包含),学生集体户籍受学籍管理限制,无法作为随迁对象,出站时不能同步申报配偶落户,只能后续走夫妻投靠渠道。

北京博士后家属随迁档案调京和进京有关规定

  二、博士后人员配偶档案调京和进京

  博士后人员出站留在北京市所属单位及北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配偶应在落户12个月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配偶(劳动年龄内)调京或进京手续,避免户档分离。

  (一)配偶在京外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在各类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调京参照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程序办理。

  (二)配偶在京外为失业人员的,落户后按照《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京劳社就复[2004]287号)的规定办理。

  (三)配偶在京外为无业(无档案、无社保缴费记录)、农业户口的,办理落户手续后,有就业意愿的,在进行就业登记时应在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建档手续;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按照《关于本市城镇户籍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2〕51号)办理。

  (四)配偶在京外为享受定期伤残津贴人员的,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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